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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开行稽审〔1994〕第153号
法规分类:审计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9-27
执行日期:1994-09-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厅、局、国家开发
投资
公司: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稽核
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工作是行内业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我调节和监督的一种形式,同时,又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工作在行长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对本行及直属、监管单位的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管理效能,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则,直属及监管单位法人离任等进行
稽核
审计监督,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设立
稽核
审计局,负责全行的
稽核
审计工作,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稽核
审计任务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行内各厅、局及直属、监管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财政、金融等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行内各厅、局及直属、监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三)对本行信贷资金的计划编制与执行、调拨与供应、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
稽核
审计。
(四)对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效益等情况进行
稽核
审计。
(五)对本行及直属、监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
稽核
审计。
(六)对本行及直属、监管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性进行
稽核
审计。
(七)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
稽核
审计。
(八)对行内直属、监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离职离任的经济责任进行
稽核
审计。
(九)对本行及直属单位的电算系统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借款单位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归还、效益情况实施再监督,并有权进行审计调查。
(十一)对国家开发银行委托
代理
业务实施再监督,并有权进行审计调查。
(十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我行进行的审计工作和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十三)办理行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稽核
审计职权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被
稽核
审计单位的各种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三)查询被
稽核
审计单位有关的经济业务问题,对有关人员提出质询,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
稽核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纪事项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并向领导报告,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通过
稽核
审计,客观地、公正地向行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稽核
审计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对认真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建议行领导或有关部门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七)对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罚初步意见,并建议行领导或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对阻挠、破坏
稽核
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行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内部
稽核
审计工作的需要,行内有关厅、局和直属、监管单位应及时向
稽核
审计局抄送和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规章制度等。
第四章
稽核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
稽核
审计工作计划。根据本行工作的具体情况,
稽核
审计局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全行的
稽核
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行长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
稽核
审计对象和审计工作方案。根据批准的年度
稽核
审计计划确定稽审单位(或项目),指定
稽核
审计负责人,组成
稽核
审计组,拟定工作方案。
(三)送达
稽核
审计通知书。在实施
稽核
审计三日前,
稽核
审计局向被
稽核
审计单位送达
稽核
审计通知书,被
稽核
审计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
稽核
审计。通过审查、复核、检查、验证、调查等方式进行
稽核
审计,并取得材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提交
稽核
审计报告。
稽核
审计终结,
稽核
审计组提出
稽核
审计情况的初步意见,并经征求被
稽核
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写出
稽核
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将被
稽核
审计单位的意见附于
稽核
审计报告后,送
稽核
审计局
审批
。
(六)做出
稽核
审计决定。根据批准的
稽核
审计报告做出
稽核
审计结论或决定,被
稽核
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七)后续审计。
稽核
审计局可根据情况对被
稽核
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检查
稽核
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以保证
稽核
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落实。
第九条 对办理的
稽核
审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稽核
审计档案,经
稽核
审计组和
稽核
审计局签字后,年终归档,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稽核
审计人员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
稽核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
稽核
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人员办理
稽核
审计事项必须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根据
稽核
审计工作的需要,
稽核
审计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
第十三条
稽核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对在
稽核
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稽核
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开发银行
稽核
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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