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第550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9-17

执行日期:1996-09-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就我国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在下一道环节可否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10月9日以云国税增字(1996)42号原文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