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4〕第1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4-27

执行日期:2004-04-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