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4〕第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2-25

执行日期:2004-02-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