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制定《海关总署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4〕第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1-14

执行日期:2004-01-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依法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水平,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现对外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略)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