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3〕第8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30

执行日期:2003-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3年10月正式签署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及背页说明(略)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