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3〕第12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30

执行日期:2003-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2004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的原海关监管条件“C”一律调整为“A”,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2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