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对原产于基里巴斯的进口货物一律适用普通关税税率征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3〕第7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17

执行日期:2003-12-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接外交部通知,鉴于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11月7日宣布与台湾当局建立所谓“外交关系”,我国政府决定中止与基里巴斯的外交关系,两国政府间的一切协议随即停止执行。

  自2003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基里巴斯的进口货物,一律适用普通关税税率征税,本公告发布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