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调整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3〕第6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1-17

执行日期:2003-11-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规范再生金属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关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了调整(详见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进口商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