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3〕第9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8-12

执行日期:2003-08-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产品名称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74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