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3〕第39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6-11

执行日期:2003-06-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补充函〉(税委办便函〔2003〕28号),现对海关总署2003年第27号公告公布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商品中,冷轧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的税则号列进行调整。现将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清单予以调整,重新公布(见附件),执行日期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的调整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