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3〕第37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6-04

执行日期:2003-06-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范围是71101100、71101910、71101990.

  二、进口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在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税号范围是71131991、71131999,海关执行时应该按归类原则包括所有铂、铱、锇、钯、铑、钌含量在2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

  三、5月1日后进口铂金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铂金首饰征收的消费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