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3〕第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4-15

执行日期:2003-04-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