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74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9-14

执行日期:1996-09-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