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2〕第3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9-30

执行日期:2002-09-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1月1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