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2〕第5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7-30

执行日期:2002-07-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公告

  二OO二年第55号

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为加强对进口硝酸钾(税号28342110)的统计和监测,自2002年8月1日起,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