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2〕第5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3-19

执行日期:2002-03-1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略)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