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1〕第41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30

执行日期:2001-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1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