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2001〕第2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26

执行日期:2001-12-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