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1〕第7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7-12

执行日期:2001-07-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