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8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2-21

执行日期:2001-12-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1)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2),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