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汽车、无线电话机、空调器征收特别关税的公告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1〕第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21

执行日期:2001-06-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鉴于日本政府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实行了不公正的贸易限制措施,构成了对我国出口商品的贸易歧视性待遇,并已对中国出口产品和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虽经中方多次交涉,日方仍未改变其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