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4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07

执行日期:2001-04-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