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第4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3-17

执行日期:2000-03-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