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61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9-28

执行日期:1999-09-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