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第22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8-18

执行日期:1999-08-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