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9〕第20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7-15

执行日期:1999-07-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补报的中原濮城油田和中国胡状集——文留区块两个中外合作提高采收率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规定,对这两个项目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的物资,凡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1999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地区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补充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