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1998〕第11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7-08

执行日期:1998-07-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