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275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30

执行日期:2003-12-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切诺基牌系列小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略)

  20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