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石油、化工品和从哥斯达黎加进口香蕉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8〕第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1-12

执行日期:1998-01-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1998年度内,对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对中国南光公司从哥斯达黎加进口的、原产于该国的香蕉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