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7〕第21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9-05

执行日期:1997-09-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国内已可批量生产,且性能较好,经国务院批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对任何贸易方式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税则号8704.1090),一律不得减税免税,统一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