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货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第1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1-25

执行日期:1995-01-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国发[1994]64号文件中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取消进口免税优惠的政策精神,经研究,现对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的产品等贷,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