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5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1-20

执行日期:2003-01-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瑞牌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2001年6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奇瑞牌SQR7160SL、SQR7160GL、SQR7160L、SQR7160SLX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