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发新版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税票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19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9-05

执行日期:1994-09-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4年新版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证分割单已发往各地,现将分发数量与相应起止号码通知你们,请核收,并在办理退税时注意验对票证号码。

  1994年版专用缴款书与分割单的第二联采用了新的防伪措施:一是具有水印图案;二是在票面中央有用无色莹光墨印的“S”字样(可用紫光灯照出)。

  新版专用缴款书与分割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同时废止,有关缴销事宜另行通知。

  附: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税票数量及号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