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农税〔1992〕第1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01-09

执行日期:1992-01-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一、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预收售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注:本文件是财政部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