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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47号
法规分类:市场监管总局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11-02
执行日期:2023-11-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3〕9号),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认证程序
对于在试点地区进口的CCC认证范围内信息技术设备(CCC目录中产品代码前两位09),认证委托人在申请CCC认证时,可以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证明产品符合CCC认证电磁兼容性标准。指定认证机构仅进行电气安全部分的检测检查,在对自我声明材料、检测检查结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并颁发认证证书。
二、具体实施要求
(一)自我声明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编号:CNCA-00C-008:2019)(国家认监委公告2019年第26号附件)中自我声明程序A的要求实施,但无需在“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相关符合性信息。
(二)CCC认证委托人应当是在试点地区注册、从境外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到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商。
(三)对于CCC认证过程中需要的检测样品,进口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要求向试点地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CCC免办证明。
(四)通过上述方式取得CCC认证证书的信息技术设备,其进口目的地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
三、严格规范实施
(一)认证委托人应当确保自我声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2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涉及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自我声明弄虚作假、国家和省级认证有效性抽查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等不良记录,不允许通过上述方式取得CCC认证证书。
(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发证主体责任,加强自我声明材料的复核,严把发证质量关,对通过上述方式颁发的CCC认证证书,在16位编号的基础上增加特殊标记“ZY”作为第17、18位编号,以明确标识。对于获证后监督等发现的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及时暂停或撤销相关CCC认证证书。
(三)各地市场监管、海关部门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查未按上述要求实施认证、从试点地区外进口相关产品等行为,并列为不良记录。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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