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771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8-16

执行日期:2002-08-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甬财政农[200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