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过程中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415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07

执行日期:2001-06-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改制承受房地产申请免征契税的请示》京地税地[2001]2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组建过程中承受原北京矿物局及其所属企业、原北京市煤炭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房屋产权,属于企业新设合并中的资产划转,不是房屋产权交易行为,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