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123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8-10

执行日期:1998-08-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