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第126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7-04

执行日期:1995-07-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3-08-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止的工作制度目录〉的通知》(税总发〔2013〕8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中纪委办公厅、纪检监察二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
 
  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接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都要在今年年内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并如数交出;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或者领导干部送奖金、红包的,也要自查自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接受下级赠送的奖金、红包或下级向上级送奖金、红包的,如在今年年内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不如数交出、并对照检查,被组织检查出来的,按违纪处理;所接受的奖金、红包一律收缴,交上一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
 
  三、领导干部自查自纠中交出的上述奖金、红包,统一交本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管理使用。
 
  四、今后再有此类问题发生,一律按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