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0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适用全球配额的国家(地区)的热轧普薄板加征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30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14

执行日期:2003-05-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至2003年5月14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适用全球配额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适用全球配额的国家(地区)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391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