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36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10-09

执行日期:2023-1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