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537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8-09

执行日期:1999-08-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1997〕财农字第206号)和1991年《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1991〕财农税字第3号)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铁路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缴耕地占用税,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