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7号(关于发布对硼酸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27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5-01

执行日期:2003-05-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0-12-06

根据《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规定,本法规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等20种商品(详细商品名称及税则号列见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商品清单(略)
 
  (注:清单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9号重新修订公布)
 
  二○○三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