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关于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7-19

执行日期:2002-07-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0-12-06

根据《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规定,本法规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7月18日,原产于乌克兰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3700、72085200)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2002年7月20日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