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神—朔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6〕第156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8-15

执行日期:1996-08-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

  你局晋地税农字(1996)第20号《关于神朔铁路占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华能精煤公司)修建的神朔铁路,按照国务院国函[1995]75号文件确定的性质,属于企业经营的铁路专用线,根据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和[92]财农税字第37号文件规定,该铁路线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按照我部(88)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