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6〕第155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8-08

执行日期:1996-08-0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6]4号《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占用耕地修建道路、桥梁、水电、煤气、污水处理、邮电通讯、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后,由“三资企业”自己经营工厂或修建学校、医院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的,可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如转让给“非三资企业”经营开发或建设非免税项目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