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2号(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12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2-27

执行日期:2003-02-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7-08-16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条约或协定、相互给予船舶税费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其吨税按优惠税率计征;其他国家和地区籍的船舶,吨税按普通税率计征。
 
  经交通部审核,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对外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