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第50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8-20

执行日期:2003-08-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7-08-16

根据《关于废止部分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八月十二
 
  附件
 
  附表:铜材、铜铳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