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1〕第55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10-21

执行日期:1991-10-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